2007年7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成都远景数控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成都远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5月,远景公司在钢结构商务网“企业信息”项下发布的“公司简介”中,称其“独家代理意大利FICEP公司的设备,在通讯和电力铁塔制造业得到广泛的使用”等内容,侵害了作为FICEP公司合作伙伴的法因数控公司的合法权益。经法因公司起诉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这是一种对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成都远景公司赔偿法因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并支付法因公司合理费用15000元。
远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远景公司未经FICEP公司授权,在钢结构商务网的‘企业信息’中发布的‘公司简介’中称自己独家代理FICEP公司的设备,已构成了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已造成一种误导,侵害了FICEP公司的真正授权人法因公司的合法权益,远景公司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本案并无不当。”
稿件来源:法因数控